医保报销

厦门市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报销指南
阅读:4人次    发表时间:2018-05-23    作者:沈秋贤

厦门市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报销指南

一、 受理范围及注意事项

1本市就医:参保大学生在本市就医时应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刷卡结算,无故未刷卡者费用不予报销。

2异地就医:参保大学生因病情需要转异地或回原籍住院治疗;因教育实习、课题研究、社会调查等需长期异地居住就医;寒、暑假期间及新入学大学生医保待遇生效后至入学前在异地发生的医疗费用,可到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境外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注意事项:1、门诊单张票据的金额为1000元以下(含1000元),住院单张票据金额4000元以下(含4000元)的医疗费用到各区社保中心办理报销;单张票据超过上述金额的须到市社保中心办理报销。2、当年度发生的医疗费用必须在下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开始后的6个月内(即12月31日前)结算完毕。

二、异地就医医疗费报销须提供的相关材料

异地就医报销受理范围及所须材料

各项报销须提供的材料

1转外就医:须提供经市社保中心批准的转外就医审批表(如病情紧急,须转外入院7日内补办审批手续;审批表有效期60天)。回原籍住院治疗:须提供所在学校开具的证明材料,按照转外就医的有关规定给予报销。

1、门诊或住院发票原件(须盖收费专用章);          2、医疗费清单(收费清单项目应完整且合计金额与发票金额相符);

3、门诊(急诊)病历;  4、参保人社会保障卡; 5、参保人本人或代理人的厦门本地且具有银联标志的储蓄卡或借记卡(中信、招商银行及信用卡除外);

6、由他人代理的还须提供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教育实习、课题研究等长期异地居住(指半年以上):事前由所在学校统一向所在区社保中心办理“异地居住”报备手续,报销时应携带报备的相关资料。

3外出学习、探亲(寒、暑假)等原因外出:原则上只报销急性病就医发生的医药费,须提供所在学校出具的外出或探亲等证明。患慢性病在异地就医发生的医药费报销时,应提供在厦就医的相关门诊病历,并由学校开具学习证明。

4新入学大学生参保生效后至入学时的医疗费用:应在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就医,并有当地医保经办机构证明,同时须提供所在学校开具的新入学证明,加盖公章,就近在各区社保中心办理报销。

 

三、各社保中心地址及联系方式

单位名称

地址

咨询电话

1、厦门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长青路191号三楼

5369019

2、思明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禾祥东路168号一楼

5863099

3、湖里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仙洞路3号

5633979

4、集美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集美区滨海路898号(台商服务中心)三楼

6066172

5、海沧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海沧区滨湖北路9号

6583257

6、同安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同安区人力资源市场大厦

7229881

7、翔安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翔安区人力资源大厦2楼

78897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