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东海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试行)

  • 2024.01.23
  • 制度规定

厦门东海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试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规则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四章 工作运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学术委员会建设,完善内部治理体系,规范学术委员会的组成、职责与运行规则,促进学术权力在学校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厦门东海职业技术学院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产生,行使学校有关学术事务的咨询、指导、审议和决策等职权,推动学术交流活动。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遵循党的各项有关教育、科研工作方针政策,贯彻求实创新精神,发扬学术民主和科学、公正的良好风尚,积极推动学术创新,维护学术道德。

第二章 组织规则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名。根据工作需要,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应当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其中,担任学校及相关职能部门行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得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可聘请3-5校外专家(包括行业企业专家、本科院校教授和其他高职院校教授)担任名誉主任、委员或顾问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有两种途径,一是院(部)按照学校分配的名额进行推荐,二是科研处提出特别聘请的学术委员会委员人选。院(部)按照学校分配的名额和基本要求公开推荐和民主选举学术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学院(部)推荐和选举委员候选人的过程要公开、公正,要充分反映广大教师的意见,可采用本单位全体教师直接选举产生,也可经(部)会议按照学校分配名额的两倍人数提名后由全体教师以差额选举方式产生。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可以由校长兼任,也可以由校长提名并经全体委员投票选举产生

第七条 校长办公会讨论审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确定学术委员会正式组成人员,学术委员会委员候选人被校长办公会否决的不再补报。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章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办事公正。

(二)关心学校建设与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三)学术造诣高,在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受聘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学术委员会在每届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多数通过后报校长办公会审议,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岗位职务调整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委员职责或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继续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十条 对于学术委员会委员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而出现委员会缺额,可由主任委员提名、全体委员会议表决通过后补聘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力:

(一)知悉与学校学术事务相关的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针对学术事务向学校职能部门提出咨询和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上独立、自由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术委员会工作和学校学术事务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校章程或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权力。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责,积极参与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校章程或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义务。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审议学校学术规划、学术标准、学术制度评审学校学术成果、学术项目、学术人选,提出咨询意见建议等。具体包括: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审议学校科学研究发展规划与科研评价标准,为学校科学研究、学科专业建设、教学发展等重大学术展规划提供咨询。

(二)审议学校学术活动方面的重大事项,包括科研方向和任务、重大科技项目的开发、科研机构设置与建设等。

(三)审议教师职务聘任制度和评聘办法

(四)审议学术道德规范及学术争议处理规则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检举。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进行认定并裁决学术纠纷。对违反学术道德等行为,依职权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针对当事人学术称号、待遇方面的处理建议。

(五)评议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立项、推荐申报、结题;评定和推选学校科研成果奖励

(六)评议教师职称及聘任人选高层次人才引进人选学术水平评价,评议各级政府部门人才选拔计划人选

(七)指导校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和科研合作,评议学术带头人和科研团队

(八)学校规定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四章 工作运行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召开,主任委员因事不能出席,可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会议。全体会议应当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举行。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的议题,由秘书处负责收集和准备,报请主任委员审定。对于需听取委员咨询意见的议题,应事先将有关资料发至每位委员,以做好发言准备。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实行学术民主,到会委员应针对会议议题,充分发表意见,提倡不同学派和不同学术见解的自由探讨。对于重大问题或者需形成集中意见的议题,可根据主任委员的提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的方式,形成集中意见,同意票数超过全体会议应到人数的1/2方为通过。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对会议讨论情况及不同意见,不得在会外散布或泄漏。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议题回避制度。当会议议题涉及委员本人或与其有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在讨论该议题时应予回避。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讨论重大学术事项时,可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列席会议,广泛听取意见。对于某类学科的特殊问题或某些专业性很强的重大学术事项,经主任委员批准,由学术委员会授权,可组成常设或临时性专门委员会、专家组进行评审;根据实际情况,此类专门委员会或专家组得出的初步评审结果,经学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审核后,直接报校长办公审定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专家组)议事决策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在有关学科的特殊问题或某些专业性很强的重大学术事项上,注意尊重少数人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建立会议记录制度,记录内容包括:会议日期、地点、出席委员人数、缺席委员名单、议题、咨询评审意见、审议结果或会议形成的集中意见、会议主席签字等。会议记录及相关材料由秘书处按规定保管和归档。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负责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挂靠科研处

第五章  

二十三 学校学术委员会工作的开展提供经费和必要条件。

二十四 本章程及其修改须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厦门东海职业技术学院科研处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经校长签发后生效,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三年,原有关于学术委员会的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