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东海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厦门东海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学校标识
第三章 办学活动
第四章 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
第五章 教职工与受教育者
第六章 经费来源、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七章 举办者与学院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九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十章 附则
厦门东海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校”)是由泉舜集团有限公司独资举办的高等职业院校。学校于2002年开始筹建,2007年2月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纳入全国高考统一招生计划,具有独立颁发高等教育大专学历文凭的资格。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秉承“致知力行 崇真至善”校训,形成“董事会领导、校长负责、专家治学、民主管理、依法治校”的现代民办高校管理治理体系,践行“学校有事业担当,教师有职业担当,学生有学业担当”的担当教育理念,坚持办好“特色鲜明、学生喜爱、家长满意、社会认可”的高等职业学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学校的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规范学校的运作与发展,界定学校相关利益者的责、权、利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章程是学校依法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职能的根本制度,在校内规章制度中具有最高效力。
第三条 学校概况
(一)名称:学校中文全称“厦门东海职业技术学院”,简称“厦门东海学院”。英文全称“Xiamen Donghai Institute”,英文简称“XMDH”。
(二)校址: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五显中路280号,邮编:361100。
(三)网址:http://www.xmdh.com/
(四)性质:全日制民办高等职业学校。
(五)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以邓小平同志“三个面向”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办学指导思想,弘扬陈嘉庚先生爱国兴学的崇高精神,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和现代化建设的“双重”需要,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既掌握现代科技专业知识,又能从事经营管理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专门人才。
(六)权益:学校由泉舜集团有限公司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出资举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享有国家法律规定的办学自主权。
(七)教育形式:
1.全日制专科学历教育;
2.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及高等自学考试助学教育;
3.对外开展教育教学交流与合作办学工作;
4.各类非学历职业技术培训。
(八)办学规模:学校规划在校生规模8500人。
(九)办学定位:学校坚持职业教育与职业技能培训结合、基本技能培训与专业技能培训结合、产学合作教育与境外合作交流结合,依托泉舜,立足同安,面向厦门,辐射周边,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
(十)办学目标:奋发图强,努力把学校办成适应社会需求,符合办学标准,突显专业特色的高等职业院校。
(十一)隶属关系:福建省教育厅、厦门市教育局为学校的业务主管部门,学校接受其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学校标识
第四条 学校校名采用手写体,对外正式宣传均以全名手写体为准。
第五条 学校徽志是圆形徽标,中间是寓意“书海扬帆”的标志,上半环为学校手写体全名,下半环为学校英文全名。整体色调以海蓝色为基准。
第六条 学校校训是“致知力行 崇真至善”。
第七条 学校校旗为海蓝色底纹,中间配以反白校徽标志和“厦门东海职业技术学院”校名。
第八条 学校校歌是《东海之歌》。
第九条 学校建校年为2002年,校庆日为11月18日。
第三章 办学活动
第十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为主,积极开展产教融合、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境外交流合作,为党育人,为国育才。
第十一条 学校实施以全日制专科为主的职业教育,探索开展社会服务项目,积极开展继续教育和境外合作办学。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教育发展规律、市场需求和办学条件,自主调整专业设置,合理设定办学规模,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核定。
第十三条 学校坚持质量为先,建立健全教学质量监控和保障体系,建立教学质量报告制度,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四条 学校坚持开放办学,大力推进校企合作,积极拓展产学研融合新途径,努力探索技术技能型高等职业院校的人才培养新模式。
第四章 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
第十五条 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董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
第十六条 董事会组成。
(一)学校董事会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党委书记、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其中1/3以上的董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董事会成员不少于5人,奇数人数。设董事长1人,董事若干名,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会人员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二)董事会每届任期五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董事会设秘书1人,由董事会委任,具体负责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董事会的日常事务。
第十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审定办学方案,批准年度工作计划和校长年度工作报告;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审定学校的机构设置,决定教职工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变更、分立、合并、终止等;
(七)对学校对外投资、向他人借款作出决议;
(八)决定学校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董事会议事程序。
(一)董事会议事程序和规则应通过董事会会议提出,讨论并通过。
(二)学校董事会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出席,应指定或委托其他成员负责召集并主持。
(三)学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或经1/3以上董事联名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会议应有全体成员1/2以上人员出席方为有效。
(四)董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董事会讨论一般事项的,其决议需经出席会议的成员1/2以上人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董事会讨论下列重大事项的,其决议需经出席会议的成员2/3以上人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1.聘任、解聘校长;
2.修改学校章程;
3.制定发展规划;
4.审核预算、决算;
5.决定学校的变更、分立、合并、终止;
6.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五)董事会应对所议事项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记录应存档保管。
第十九条 学校设立监事会,作为学校的监督机构。监事会成员不少于3人,奇数人数。由举办方代表和教职工代表组成,代表由各方分别推荐。学校领导不能担任监事会的监事。监事会成员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可以连任。监事会设监事长1人,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二十条 监事会行使监督职能,不直接参与和干预学校的日常行政事务,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学校董事会是否正确执行学校章程、办学宗旨。
(二)监督学校领导所作的行政决定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现行政策和有关规定,是否正确执行董事会决议。
(三)监督学校财务工作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有关政策、财务制度以及职业规范。
(四)监督学校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一条 学校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监事会议可以不定期举行,由监事长召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事长应召集临时监事会会议:
(一)董事会会议通过的决议,监事会认为其违反党的政策、法律、法规、规章、业务管理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以及学校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和学校领导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时;
(三)监事提议召开,监事长同意时;
(四)监事长认为有必要时。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议事程序。
(一)监事会议事程序和规则应通过监事会会议提出,讨论并通过;
(二)监事会会议应由不少于2/3的监事出席方可召开;
(三)监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监事会有关决议和报告,必须经不少于全体监事的2/3人员表决同意方为有效;
(四)监事会作出决议向董事会提出意见和建议的,应正式函告董事长。监事会作出决议向高级管理层提出意见和建议的,由高级管理层负责组织落实;
(五)监事应在监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监事会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或举办者委派。法定代表人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由举办者提名,经董事会讨论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批。
第二十五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任期为5年。经董事会决定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六条 法定代表人的罢免,须经董事会讨论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第二十七条 学校设校长1名,副校长、校长助理若干名,校长的聘任、解聘(校长需报主管部门备案)及其报酬事项由董事会决定。校长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履职条件,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岁。
第二十八条 校长聘任期为5年,经董事会决定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九条 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产教融合、社会服务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董事会的决定,接受董事会、监事会和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与监督;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及校长年度工作报告、财务预算和学校基本规章制度;
(三)组织学校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四)主持拟订学校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报董事会审定;
(五)审定学校内部日常管理制度;
(六)根据学校教职工编制定额,聘任和解聘教职工(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的教职工除外),实施奖惩;
(七)负责学校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消防安全保卫等工作;
(八)学校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校长须事先经学校董事会的书面授权,方得对外签署合同性文件,而且必须加盖学校公章方为有效。
第三十条 校长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经董事会同意可委托副校长代理行使职权。
第三十一条 校长办公会(校务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形式,由校长主持,依照其议事规则研究提出或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育教学、产教融合、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涉及学校党政重要事务的由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二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及学校章程组建、运行。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专业的专家组成,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四分之一。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是校长行使学术事务决策、审议、评定等职权的机构。下列事务在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之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
(一)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产教融合、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专业、跨专业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专业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
(九)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三条 学校设立教学委员会,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及学校章程组建、运行。是校长行使教学事务决策、审议、评定等职权的机构。
教学委员会由分管教学工作学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学单位负责人组成,委员应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丰富的教学或管理经验。
第三十四条 教学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把握国内外有关专业教育的发展趋势,研究高等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的重大问题,调查和研究学校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重要问题,为学校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学校教学工作计划、教学发展规划、重大教学改革的措施、教学管理规章制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指导性意见;
(三)审议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训基地建设、实验室建设、教学改革等工作;
(四)评审各类校级教学奖(项目),评审拟推荐省级(含省级)以上各类教学奖(项目);
(五)沟通信息,交流教学建设与教学改革经验,宣传推广教学研究成果;
(六)讨论认定重大教学事故;
(七)其他需要教学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五条 学校设立聘任委员会,负责学校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聘任委员会依据学校授权及其工作规则组建、运行。是校长行使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事务决策、审议、评定等职权的机构。
学校聘任委员会成员由学校领导、学术委员会负责人、二级院(部)负责人、人事和教务管理部门负责人,以及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代表组成。成员人数为奇数,不少于11人,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
第三十六条 学校聘任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学校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各项政策;
(二)组织制定学校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规章制度;
(三)组织开展学校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
(四)提出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人选。
第三十七条 学校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或机构,各专门委员会或机构根据学校授予的职权,制定工作规则并开展工作。
第三十八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的需要,设置若干二级学院(部)或学系,并根据发展需要适时予以调整。二级学院(部)或学系根据学校赋予的职权开展工作。
第三十九条 学校设置各类职能部门,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变更、撤销,或者调整各部门的职能。各部门根据学校的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为全校师生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十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相关的考核、奖惩办法以及福利方案;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依其章程履行职责;闭会期间,由学校工会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十一条 学校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按照其章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第四十二条 学校依法设置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依法独立自主开展活动,充分发挥各自的作用。
第四十三条 学校保证群团工作的有效开展,配备相应的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四十四条 学校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建立党的组织“中国共产党厦门东海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及其下属的基层党组织。学校党组织隶属上级教育工委管理,履行管党治党的主体责任。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人由上级党组织委派并参加董事会。党组织职责是:
(一)全面宣传贯彻党的理论、路线、方略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及部署,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二)全面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工作,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和贯穿其中的制度建设。
(三)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研究决定内部管理组织机构负责人的选拔任用、教育培训、考核监督等工作。
(四)参与研究涉及学校办学方向、发展规划、重大改革举措、专业建设、教师队伍建设、人才引进、年度工作计划、资产财务管理以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意识形态工作、安全稳定工作和统一战线工作。
(六)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四十五条 党委会是学校党委的决策形式,依其议事规则研究讨论决定学校党的建设、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思想政治工作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第四十六条 学校党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下级基层党(总支)支部,并配备相应的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组织员),按要求选聘党建(思政)工作指导员。学校为党组织提供活动场所,配套相应的经费并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用于保障学校党建工作的开展。
第四十七条 学校设立中国共产党厦门东海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学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在上级纪委和学校党委的领导下,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理论、路线、方略、决议的贯彻落实,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第五章 教职工与受教育者
第四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职员和工勤人员组成。学校对全体教职工实行人事聘用管理,按照依法制定的人事聘用管理制度进行聘用、考核、培养、晋升、奖惩等。
第四十九条 学校聘任有教师任职资格的教师,依法与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等合法权益,并按规定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五十条 学校依法建立工会,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并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
第五十一条 学校对教职工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第五十二条 教师应当遵纪守法,为人师表,品德高尚,关爱学生,钻研业务,完成教育教学、质量工程和科技探索任务。
第五十三条 学校加强学生思想政治工作队伍的建设,该队伍的主体是党政干部、共青团干部、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辅导员和班主任。
辅导员(班主任)是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专职辅导员可按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的要求评聘相关学科的专业技术职务。中青年专业教师都要从事一定时间的辅导员(班主任)工作。
第五十四条 学校依法保障受教育者公平接受教育的合法权益,按国家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和贫困学生资助制度,对受教育者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第五十五条 学校加强实践教学环节和职业技能培养,实行“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办学模式。
第五十六条 受教育者应当遵纪守法,尊敬师长,珍惜并维护学校的名誉和利益,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并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第五十七条 受教育者必须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和职业技能,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章 经费来源、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五十八条 学校经费来源:
(一)举办者出资;
(二)学校依照民办教育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价部门核定的项目标准向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等;
(三)社会各界捐赠、资助;
(四)利息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九条 学校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
第六十条 学校经费使用:经费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收费标准及项目须依法核准并公示;办学结余,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举办者按一定比例提取合理回报,并确保每年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净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六十一条 学校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二条 构建财务监督体系,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和使用效益。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接受审批机关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六十三条 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六十四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校长换届或更换之前必须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六十五条 学校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七章 举办者与学校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十六条 学校举办者按时足额向学校投入办学资金,保证学校开办经费、持续运作和发展规划所需资金如期到位。
第六十七条 举办者要不断增加资金投入,改善办学条件,确保教育教学设施、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符合标准,满足办学需求,保障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办学要求。
第六十八条 学校资产使用和财务管理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依法进行财务审计,确保办学经费专款专用。
第六十九条 举办者可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从办学节余中按一定比例取得合理回报。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七十条 学校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终止,由董事会表决通过,在进行财务清算后,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七十一条 学校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二条 学校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第九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须由董事会或校长提议,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党政联席会研究同意、学校董事会审核通过后十五日内,由学校董事长签发,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未规定的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七十五条 此前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和文件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