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东海职业技术学院“三重一大”决策管理办法

  • 2024.01.26
  • 制度规定

厦门东海职业技术学院“三重一大”决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四章  决策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各项重大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业,保障学校科学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重一大”是指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

第三条  “三重一大”决策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集体决策。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严禁超职权个人独断,保证权力正确行使。

(二)坚持依法决策。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及各级政府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举办单位相关规定,保证各项决策合法合规。

(三)坚持规范决策。强化决策的调研、论证、程序、执行、监督等关键环节,有效防范决策风险,增强决策科学性,严禁临时动议、仓促决策,避免决策失误。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四条  重大决策是指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对学校工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点工作和涉及教职工、学生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作出的决策。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一)有关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重要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指示的意见和措施;

(二)涉及发展方向、发展战略、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等重大战略管理事项;

(三)年度计划、工作报告、财务计划、预算、决算等重大运营管理事项;

(四)改制、兼并、重组、破产或者变更、投资参股、产权转让、对外合作等涉及重大资本运营管理事项;

(五)资产损失核销、资产处置、产权变更、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等重大资产(产权)管理事项;

(六)绩效考核、薪酬分配、福利待遇、招工减员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七)员工年度考核及奖惩的有关事宜及重大违纪事项的处理;

(八)重大安全、质量等事故及突发性事件的调查处理;

(九)内部机构设置、部门职能调整方案及重要管理制度、工作流程的制定、修改;

(十)党的建设、文化建设、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十一)教学、教育、招生、培训等核心业务以及其他有关全局性、方向性、战略性的重大事项;

(十二)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以及领导班子认为应该集体决策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条  重要人事任免是指学校中层及以上干部的任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和举办单位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一)党政后备干部的推荐、管理;

(二)副教授、博士以上专家管理;

(三)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人选确认及待遇;

(四)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任免、聘用(解聘)、奖惩;

(五)有业务处置权岗位或重要管理岗位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的调整;

(六)领导班子认为应该集体决策的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六条  重大项目安排是指对学校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事项,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一)年度预算、投资计划和融资项目,向国家、省、市教育部门报告的重大科研项目、专业设置、专业建设、投资管理事项和其他项目申请;

(二)基本建设项目、大型装修项目(5万以上新建项目,5万以上改、扩建及装修项目);

(三)重大投资项目,包括专业建设、培训涉及的设备采购、大宗商品采购;

(四)对外合作事项,包括校校合作、校企合作洽谈及协议签订;

(五)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项目安排。

第七条  大额资金使用指按照相关规定,超过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需要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资金使用安排,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一)超过20万元的大额资金调度和使用;

(二)超过5万元未列入预算(计划)的资金使用;

(三)所有额度的担保、抵押、贷款等资金使用;

(四)所有额度的重大支援、捐赠、赞助(款、物)等。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八条  重大决策程序

(一)党政主要负责人经过协商,确定需要讨论决策的议题。

(二)重大事项议题明确后,分管领导应召集有关单位进行初步审核,广泛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实行公示制度,扩大职工参与,进一步征求意见和建议。

(三)研究行政事务决策前应充分考虑和广泛听取本单位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四)根据所要决策事项的内容,准备会议材料,确定时间、地点、与会人员等。

(五)根据事项不同类别分别由校长办公会、党委会、党政联席会议进行集体决策。

第九条  重要人事任免决策程序

(一)按相关的干部任用、管理权限和岗位需要,在民主(或组织)推荐、组织考察等基础上,作出拟任及公示后的任(聘)用干部决定。

(二)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人才引进等,应按照人事任免、专业技术人才管理等规定程序执行。

(三)根据决定事项及内容,准备会议材料,确定时间、地点、与会人员等。

(四)行政机构由校长办公会决定,党建机构由党委会进等集体决定。

第十条  重大项目安排决策程序

(一)由有关单位、分管领导或党政主要负责人提出。

(二)由有关单位组织调研,进行可行性研究与论证。

(三)分管领导听取有关单位调研和可行性论证情况汇报,并提出具体意见。

(四)根据重大项目安排决策的内容,准备会议材料,确定时间、地点、与会人员等。

(五)由校长办公会进行集体决策。

第十一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决策程序

(一)由有关职能部门提出资金使用的年度计划或预算外资金使用意向、额度。

(二)由分管领导负责,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具体意见。

(三)根据资金使用意向、额度,准备会议材料,确定时间、地点、与会人员等。

(四)由校长办公会进行集体决策。

第十二条  “三重一大”决策过程管理

(一)与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凡决策事项直接涉及或影响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应主动申请回避。

(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一般要有计划性,避免临时动议,严禁未经会议讨论表决擅自决定。如遇重大突发性事件或紧急情况不能及时集体决策的,主要领导可临时处置,同时向上级报告,事后应及时与领导班子沟通并说明情况。

(三)与会人员、会议记录人员、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集体决策纪律和保密规定,切实做好保密工作,不得泄密。

(四)会议决策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单位。重要人事任免公示后要按规定程序发文,并按党务、政务公开的相关要求予以公开。

第十三条  “三重一大”决策后管理

(一)不断完善学校“三重一大”决策报批制度,需经举办单位审批的决策事项,必须报送批准后执行。

(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后,全体班子成员必须严格遵照执行,任何个人无权改变集体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

(三)“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主要领导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负责。

(四)负责执行决策的单位应当制定决策实施方案,确保落实决策的工作质量和进度,不得推诿和拖延。

(五)在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过程中,发现新情况、新问题,有关成员要及时提出意见,按决策程序修正完善。

第四章  决策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决策监督的主体和方式

(一)党政主要负责人是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要通过梳理规章制度,建立健全“三重一大”决策流程,开展风险评估,确定相关控制措施,规范记录文档,促进集体决策的全面受控和有效执行。

(二)举办单位的审计法务部和计划财务部、学校党政办公室和财务处对“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负有监督、检查的责任,要把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作为领导班子建设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针对“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决策的执行和决策后的实施效果等环节进行重点监督,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修改和完善的意见和建议。

(三)学校应充分发挥同级监督的作用,一是党政主要负责人要经常沟通、相互提醒,做到既相互支持又相互制约;二是领导班子成员相互监督,对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行为,有责任予以劝阻,劝阻无效时须向班子主要领导或上级报告;三是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作用;四是有关知情部门和人员应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四)“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按规定应当公开的,要按照党务、政务公开的要求,在一定范围内通过局域网、公开栏等各种方式予以公示,自觉接受职工群众监督。

第十五条  决策的责任追究。“三重一大”决策给国家、举办单位、学校及职工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参与决策的其他成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参与决策的与会人员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在会议记录中有明确记载的,可免予责任追究。应予责任追究的情况如下: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规则和程序的;

(二)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

(三)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和可行方案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四)化整为零使用大额资金或拆解资金额度,规避集体决策和招投标的;

(五)未按有关规定执行回避制度的;

(六)拒不执行班子集体决策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

(七)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或影响,能挽回损失或影响而不采取积极措施的;

(八)在保密期间泄露集体决策内容或涉密材料的;

(九)会议记录严重不规范或篡改会议记录的;

(十)其他违反本办法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学校各单位涉及建设发展稳定的重大事项,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监事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