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东海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章程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2号》的相关要求,为完善学院民主管理制度体系,实现学院的近远期发展规划和目标,特制定如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二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是院务公开的基本载体,是学院民主建设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 教代会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政策,认真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教代会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行使职权。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之间的利益关系,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团结和动员教职工为完成学院各项任务、创建和谐校园和促进学院的改革发展稳定发挥积极作用。
第五条 教代会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
第二章 职 权
第六条 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建议权。听取学院章程草案及其他基本制度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校园建设、学院管理和后勤保障等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等,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权。审议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学院内部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三)评议监督权。讨论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通过校务公开、听证会、代表巡视制度等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并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四)听取和讨论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经教代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七条 学院应当全面听取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作出相关说明。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八条 凡与学院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
第九条 教代会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有权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有权按规定的程序提出提案并对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进行询问、检查与督促;有权就学院工作向学院党政领导和学院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条 教代会代表履行下列义务:
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办事公正,密切联系群众,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自觉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及时向本单位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自觉接受教职工的评议和监督。
第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教代会代表占全体教职工的比例,为60%-80%。教代会代表的构成应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其中,直接从事教学、科研的一线教职工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中层以上领导干部不得超过代表总数的25%,青年、女性教职工以及民主党派等在代表中应占适当比例。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选举以二级院(部)、处、室所在工会小组为选举单位,直接选举产生。各选举单位在党组织的指导及工会小组长的主持下,根据代表条件和分配的代表名额酝酿代表候选人名单,召开选举会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产生教代会代表,差额比例为代表名额的20%。学院党政工团主要负责人应当作为代表候选人,推荐到有关选举单位参加选举。选举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教职工参加方能进行选举,被选代表获全体教职工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当选。
代表选出后,由各工会小组负责将选举结果形成书面报告,连同选举的原始材料,上报教代会代表资格审查组,进行资格代表资格审查。
第十三条 教代会设立教代会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负责对代表资格进行审查。主要审查当选代表是否符合所规定的代表条件,是否符合所分配的代表结构和比例,是否符合民主选举程序。资格审查有效后,进行为期5-7天的公示。审查结果在教代会预备会议上向全体代表报告。书面报告中应包括本届代表产生的过程,代表构成等方面的内容。
第十四条 代表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原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的程序撤换、更换或补选本单位的代表。代表在任期内,因人事变动不在本单位工作,代表资格自行中止。若出现教代会代表缺额,在报请教代会同意后,按规定程序进行补选。
代表违法违纪或严重失职,或连续两次无故缺席相关会议活动,不履行代表职责而失去教职工信任的,原选举单位可以向教代会主席团或学院工会提出撤销其代表资格的申请,经同意后进行重新补选。
罢免、更换或补选代表,须获得原选举单位全体教职工超过半数建议并经过党政工联席会议同意后,按照有关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教代会一般以工会小组为单位独立组建代表团。代表团设团长、秘书各1名,由所在代表团的教代会代表推荐产生。团长负责组织本团教代会代表的活动,在会议期间完成大会交给的有关任务,秘书协助做好相关代表团会务、文字材料等事务。
第十六条 大会根据需要可请非正式代表的学院中层以上干部、民主党派主要负责人、副高以上专技人员、离退休人员代表等作为列席代表参加会议。
列席或特邀代表由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提名,经党政工联席会议协商产生,总数不超过正式代表的十分之一。列席代表、特邀代表有发言权,但没有表决权、选举权。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十七条 教代会在代表中推荐人选,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教代会主席团实行非常任制。主席团成员必须是本届教代会正式代表,由学院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院党政工团主要负责人、代表团团长和教师代表,中层以下的教职工代表应超过60%。大会主席团人数为10人-15人,并由大会筹备领导小组提名,提交预备会议通过。教代会主席团实行非常任制。主席团根据需要可设置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一般由工会主席或常务副主席担任。
教代会主席团主要职责是:主持开好大会,领导组织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听取和综合各代表团对各项议题的讨论和审议意见;研究需要提交大会讨论、通过和决定的事项;起草大会决议;主持大会期间的选举、表决等事项;处理与大会有关的其他重要问题。
第十八条 教代会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教代会执行委员会为教代会闭会期间履行教代会职权的常设机构。
教代会执行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1名,成员若干名。教代会执行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学院工会,执行委员会秘书长可由工会主席或常务副主席担任。
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其职责是:主持教代会日常工作;督促检查教代会决议的落实;讨论决定教代会闭会期间有关重要事项;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闭会期间教代会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情况应当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
第十九条 教代会执行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经过教代会全体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候选人名单由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差额提出,在报经学院党委审议后,由大会主席团会议酝酿差额或等额候选人正式名单提交大会选举。
第二十条 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教代会设立若干个专门工作小组。其工作职责对教代会有关的决议的贯彻执行以及提案的落实进行督促检查;参与学院有关行政部门对改革发展重大问题的调研论证;收集整理教代会代表对有关议案的意见和建议,为修改议案决议提供依据等。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每届任期为5年,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代表大会,原则上于每年的5月份召开。
闭会期间如遇有必须处理的重大事项,经学院党委、教代会执行委员会或者1/3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全体代表大会。
教代会全体代表大会实到代表必须超过应到会代表的三分之二,会议方为有效。
第五章 筹备工作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筹备工作应建立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筹备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和会议需要,可设立若干工作组,一般应设:秘书组、代表资格审查组、提案审查组、会务组、后勤保障组等。
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一般由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及有关工作人员和教师代表组成,学校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校长、工会主席任副组长。
教代会召开前,应确定中心议题。教代会筹备小组应根据学院中心任务,针对学校改革、管理、待遇和教职工关心的热点问题,在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经与学院党政工联席会议协商,确定大会中心议题。
第二十三条 各代表团征集有关部门需提交大会讨论、审议、通过或决定的文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完善后再交给筹备领导小组。凡属于需提交大会审议的文件应当提前发给代表,使与会的教职工代表有较充分的时间思考并提出意见。
第二十四条 学院行政负责起草校长工作报告、校务信息公开报告,学院工会负责工会工作报告、工会财务工作报告、代表资格审查报告、提案审查报告等有关专题报告,并拟好提交大会审议的方案。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的各工作组要做好需向大会汇报的准备工作。
第二十五条 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提出大会主席团人员建议名单、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建议名单、专门工作组的组成方案,拟定会议日程、议程,确定需要邀请出席大会的有关方面负责人,编制会议经费预算,做好提案征集工作和代表培训工作。
第二十六条 教代会召开或换届,应由学院工会提出工作方案,报同级党组织批准,按照批准的方案实施,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和教育工会。换届大会应按民主程序做好教代会代表的选举工作。制定的选举方案内容包括:代表人数组成比例、代表条件、选区划分、代表名额分配、选举办法、具体要求和组织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教代会筹备工作情况,由筹备领导小组负责人向学院党组织或党政工联席会议报告,会议研究确定大会的主要事项,由学校党组织下发召开教代会的通知,或批转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关于召开教代会的报告。
第二十八条 教代会正式会议的主要议程。听取学院年度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提案工作报告、教代会决议执行情况的报告;组织代表审议各项报告;确认闭会期间决定事项;选举产生新一届教代会执行委员会组成人员;表决教代会职权范围内应当表决通过的学院政策、规章、制度及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凡属于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提交教代会讨论审议,并做出相应的会议决议。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的事项,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履行代表审议通过权。大会表决的事项须获得教代会代表总数的半数以上赞成票方为有效。
第六章 提案工作
第三十条 教代会提案是教代会代表对学校改革发展、内部管理、教学科研、规章制度、工资分配、人事制度、生活福利、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提出的议案。教代会应建立健全提案征集、办理制度。提案工作小组负责提案收集、分类整理、审核、受理、存档等工作。
第三十一条 教代会提案实行集中征集制。一般在教代会召开前1个月由教代会提案工作小组发出征集大会提案通知,并将提案表印发给全体教代会代表,进行提案征集并告示提案征集起讫时间。
提案内容应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提出,提案应一事一案。提案须由1名或多名教代会代表提议、3名以上教代会代表附议,也可由代表团、专门工作小组名义提出。代表团团长作为提案人,需有代表团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附议。提案人、附议人需亲自签名。
第三十二条 教代会提案的审查立案程序。
1.提案工作小组收到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案后,应进行审查、登记、分类、整理、编号;内容相同的进行并案处理,原提案人作为共同提案人。
2.提案工作小组对提案进行审查并提出立案意见。提案立案的原则是:符合党和国家以及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属于学院行政职权范围内可以处理的问题;符合学院实际且具有实际价值或作用,涉及广大教职工利益;对有争议的提案,提交大会主席团确定是否立案。
3.经审查立案后的提案须填写提案处理表。凡未立案的提案应提出意见转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提案人,说明原因,作为建议内容归档。
4.重大提案应提交学院党委会、校长办公会议或党政工联席会讨论决定。如确需教代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应列为大会议题。提案工作小组应向教代会代表作提案审查和落实工作报告。
第三十三条 教代会提案的办理与落实。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按提案内容分类后送交主管院领导;主管院领导签署意见后,送交分管院领导,逐件落实到承办部门;承办部门对提案提出的问题做出整改和解决方案,应定人、定时,认真处理,对因各种原因一时难以落实的提案,应及时做出合理的解释;承办部门对提案提出的问题做出整改和解决方案经主管院领导批阅后反馈给提案工作小组,并向提案人反馈提案办理结果并征求提案办理认可意见;提案工作小组要对提案落实处理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并在教代会上报告本次教代会提案征集情况和上次教代会提案办理、落实情况。
第七章 教代会议程
第三十四条 教代会预备会议主要议程:
教代会预备会议由上届主席团或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负责指定一名成员主持,全体教代会正式代表参加。
1.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或大会主席团负责人向大会报告本次教代会的筹备情况(筹备工作报告),提出大会议程和议题的建议;
2.通过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所作的代表资格审查报告;
3.作关于代表增替补情况的说明(有代表需增补、替换时);
4.通过大会主要议题和议程;
5.通过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或常务副秘书长)名单;
6.通过各专门工作组人员组成方案;
7.通过或决定大会的其它事项。
预备会议一般采取举手表决方式。相关议程可视实际情况进行部分微调。
第三十五条 教代会正式会议的基本程序:
大会召开前,由大会主持人核实出席大会的代表人数(与会代表超过应到会代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为有效),并报告大会议程。
1.宣布大会开幕;
2.学院领导致辞;
3.上级领导讲话;
4.作学院工作报告;
5.作学院工会工作报告、工会财务报告;
6.作校务公开报告;
7.作提案工作报告;
8.报告教代会闭会期间,召开主席团或联席会议所决定的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向大会作出说明,提请大会确认;
9.以代表团为单位,就会议报告、方案、决议草案进行讨论、审议;
10.教职工代表作大会发言;
11.对决议、决定进行表决,并宣布选举或表决结果。通过大会决议或作出决定;
12.学院领导讲话;
13.大会闭幕。
在以上会议程序中,作学校工作报告、学校财务报告、校务公开报告和提案工作报告是每次教代会必不可少的议程,其他会议议程,可视具体情况适当微调。
教代会正式会期,应根据学院实际情况而定。教代会正式会期要安排一定的时间用于教职工代表分组讨论、主席团活动以及学院领导研究教职工代表意见和建议。
第七章 工作机构及工作制度
第三十六条 学院工会作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在学院党委领导下牵头做好教代会的日常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1.做好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做好教代会文件资料立卷归档工作。
2.向教代会代表和教职工群众进行宣传教育,保障其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受理教职工(代表)的意见、建议和申诉。
3.对二级院(部)、处、室的教代会制度建设进行指导,组织代表选举或增补,并做好代表的培训。
4.处理教代会交办的其它有关事项。
第三十七条 学院党政和学院工会应当为教代会代表履行职责创造条件。教代会及日常工作所需经费,在学院行政经费中列支。
第三十八条 教代会建立如下工作制度:
1.调查研究制度。学院工会和教代会专门工作小组,对教代会涉及的有关问题,进行专题调查和研究并向会议提出建议。
2.咨询和沟通制度。定期或不定期采用“座谈会”、“恳谈会”、“咨询会”等形式,组织教职工代表或代表团团长与学校领导,就教职工和学校普遍关心的问题,进行沟通协商。
3.代表检查和视察制度。组织代表或专门工作小组成员,定期或不定期对教代会决议的贯彻及提案的落实等情况进行检查、视察,促进工作、决议的落实。
4.提案评选制度。学院工会和教代会提案专门工作小组,对本届或每次教代会的提案进行评选。对评选出的优秀提案给予奖励,不断提高提案的水平和效果。
5.代表培训制度。每次教代会或对换届新选出的教职工代表,应进行形势任务、教代会及民主管理基本理论、知识培训;每次教代会开会前,结合主要议题,可进行专题培训,不断提高代表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和素质。
6.立卷归档制度。教代会的文件、会议资料等,按照文书档案管理规范立卷归档,由学院统一保管。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后正式执行。
第四十条 本制度实施由学院工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