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东海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试行)

  • 2020.11.23
  • 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学术管理,完善学术管理的体制、制度和规范,发扬学术民主,开展学术交流,不断提高教学、科研、文化传承和服务社会的能力,促进学校科研水平和学术水平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为进一步加强学术管理,完善学术管理的体制、制度和规范,发扬学术民主,开展学术交流,不断提高教学、科研、文化传承和服务社会的能力,促进学校科研水平和学术水平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学术审议机构,是学校最高学术组织,负责组织推动学校学术活动,促进对外学术交流。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在学校领导下,对全校的学术性问题进行咨询、指导、评审和决策。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遵循党的有关教育、科技工作各项方针政策,贯彻求实创新精神,提倡协作攻关和良好的科研道德,发扬学术民主和科学、公正的良好风尚,积极推动学校的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开展。

第二章 组织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由7-15名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3人、秘书长1人。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3-5名院外专家(包括行业企业专家、本科院校教授和其他高职院校教授)担任名誉主任、委员或顾问。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的委员组成应秉承学术开放与兼容并包的思想,充分考虑组成人员的学科、专业分布和年龄结构。委员由有关方面充分协商后推荐,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由校长聘任。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办事公正,联系群众;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有全局观念和履职能力,热心参加学术委员会组织的科学研究的审议与评定等学术工作。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在每届任期内,可根据实际需要,按照一定的审批程序,对部分学术委员会成员进行适当调整;委员在任期间退休或离开学校岗位连续一年以上不能参加学术委员会活动的,符合条件的相关人员可提出申请,经学术委员会会议同意,可作为替补委员参加学术委员会的活动。学术委员会委员的撤换,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出并经学术委员会委员多数通过,报校长批准。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任务和职责:

(一)审议学校的科研发展规划与年度计划,并为学校制定长期发展规划、专业建设规划和教学发展规划提供咨询。

(二)审议学校学术活动方面的重大决策事项,包括科研方向和任务、重大科技项目的开发、科研机构设置与建设等;

(三)评议各级各类纵向或横向科研项目申报立项的可行性,并推荐上报;

(四)对校级科研项目进行论证、立项审批、验收和结题;

(五)评议、评审学校优秀科研成果,并按要求向上级推荐获奖项目;

(六)审议培养学术带头人,建立科研梯队、促进科研队伍整体作用的发挥;

(七)指导学校学术和科研信息交流活动,推动校内外、国内外的学术交流和科研合作。

(八)管理科研人员的科学研究行为;

(九)承担学校委托的其他科研决策、咨询工作。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召开,主任委员因事不能出席,可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会议。到会委员人数达到或超过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方可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的议题,由秘书长负责收集和准备,报请主任委员审定。提出议题的委员,负责做好会前准备工作;对于需听取委员咨询意见的议题,应事先将有关资料发至每位委员,以做好发言准备。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实行学术民主,到会委员应针对会议议题,充分发表意见,提倡不同学派和不同学术见解的自由探讨。对于重大问题或者某些需形成集中意见的议题,可根据主任的提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的方式,形成集中意见,到会委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多数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对会议讨论情况及不同意见,不得在会外散布或泄漏。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议题涉及委员回避制度。当会议议题涉及到会委员本人或与其有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在讨论该议题时应予回避。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讨论重大学术事项时,可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列席会议,广泛听取意见。对于某类学科的特殊问题或某些专业性很强的重大学术事项,经院学术委员会主任批准,由学校学术委员会授权,可组成常设或临时性专门委员会、专家组进行评审;根据实际情况,此类专门委员会或专家组得出的初步评审结果,经学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审核后,直接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决定重大事宜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在学术问题上,注意尊重少数人的意见。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建立会议记录制度,记录内容包括:会议日期、地点、出席委员人数、缺席委员名单、议题、咨询评审意见、审议结果或会议形成的集中意见、会议主席签字等。会议记录及相关材料由秘书处按规定保管和归档。

第十七条  学校为学术委员会工作的开展提供经费和必要条件。

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其解释权属学术委员会。